【律师视点】辛小天:电商法细则踏315而来,经营者该做哪些准备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
根据天眼查2020年发布的双11报告,我国电商平台已经超过378万家,特别是疫情催化下电商平台更迎来爆发式增长。零售业新模式探索、行业整合、物流供应链完善,网络交易以对实体经济碾压优势占领着消费者的菜篮子和购物车。
从监管而言,电商平台的立法之前相对滞后及分散。在2014年3月15日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粗放式管理5年后,直至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电商法》”)正式对于电商领域出台统一规则。基于《电商法》新规适用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规章衔接目的,今年3月15日作为实施配套细则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废止。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与2020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有了较大的调整。下文对《管理办法》的几大亮点进行整理总结,以供企业按需查阅。
1.提升电商对“数字经济”的战略重要性,明确监管主管部门
“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列入《管理办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与国家近年提出的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国家战略遥相呼应。此条要旨提示电商行业经营者以及监管部门在聚焦行业相关规则的同时,也应遵守和关注数字经济政策及监管要求。
缘于针对电子商务涉及商品或服务交易、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信息安全等多头监管困扰(涉及包括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网络安全监管部门、邮政局、税务总局、金融监管部门等),《电商法》此前未明示监管部门。此次《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针对此条应理解为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电商整体监管以及对于《电商法》和《管理办法》的适用统筹,但具体职能事宜仍会涉及相关行业部门主管,例如商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业务,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归口网络安全部门,平台经营者税收由税务总局主管。
2.囊括新型电商监管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办法适用范围扩展至“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随着宇宙最强打工人带火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社交、直播类平台的电商监管要求和规范已经开启:2020 年 6 月 24 日中国广告协会公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2020年11月5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严禁相应平台违反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责任、从事不正当竞争、价格违规等行为,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管理办法》涉及的具体相应条款包括:
第二条……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明确针对小经营者的豁免和管理要求
针对普遍存在的个人网店登记难的问题,《电商法》第十条开创性豁免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以及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管理办法》以具体从业活动列举以及“小额”限定(年交易累计额不超过10万元)进行了落地指导,另外为防钻空子等规避登记行为,还规定: (1)针对同一控制的多家网店的交易额进行合并计算;(2)要求相应经营者公示自我声明承诺;(3)网络交易平台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以及对超额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提示义务;(4) 网络交易平台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者的区分标记义务。
同时,衔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管理办法》允许无实体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网络平台登记为经营场所,并规定平台的配合义务。据新闻报道了解,一些大型交易平台例如拼多多已为本平台开发了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系统。
《管理办法》涉及的具体相应条款包括:
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不需要进行登记情形的例外:
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4.再敲黑板项目 – 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个人信息保护和保密义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将《电商法》的“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要求直接明确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这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用词统一。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主要体现于查处和监管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网络侵权行为,强化对网络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的追踪溯源和联合行动,铲除侵权假冒违法犯罪链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也专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商经营者销售产品的网络抽样职责。
为应对监管,提示平台经营者应注意加强对商家的资格审核,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制度,注意对交易记录、日志留存,落实上下游相关企业责任,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
电商网购类平台是APP违规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重灾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仍然遵循《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广告法》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在隐私政策等个人信息收集规则设定上应注意不得做一揽子授权,针对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收集应当单项明示,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另外集团内信息共享提供仍然需要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未与集团外公司共享做区别对待,对于数据汇聚融合需求强烈的中大型集团类电商平台来说,应该只有逐一获得授权以及去个人指向信息技术处理可以操作。
5.数据报送要求
针对经营者比较关注的数据报送要求,《管理办法》对于《电商法》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
(1)日常报送要求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电商法》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2)违规信息的主动报送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配合监管查处的信息提供义务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6.明确平台运营事项时间要求
或许您还想看
辛小天:信息保护标准解读系列之二 | 《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保护要求》解读
辛小天、王婧宇:长租公寓、业主、租客三方叫苦,租金都去哪儿了?——再次认识“租金贷”
辛小天、杨玥祺:“Facebook”们在印度将面临的新数据监管要求
辛小天:印度屏蔽59个中国app的“胆量” ——了解印度IT法案第69A条
辛小天:《民法典》展望 | 个人信息民事救济如何解困隐私权诉之惑
吴沈括、辛小天、江智茹:一文速览《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要点
周杨、辛小天、史蕾:实务视野 |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规范含义解读
作者简介
辛小天
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总监,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创业引导年度荣誉导师。
辛小天律师曾就职于MayerBrown JSM 律师事务所,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通用电气及奇虎360 。擅长数据合规、互联网法律及合规风控、投融资以及并购法律、反垄断法、公司法及劳动相关法律、外商投资及外资公司设立相关法律。
手机:13911159437
邮箱:xinxiaotian@d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娄 鹤
高级联席合伙人
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执行总监
louhe@deheng.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如需转载、节选,请在后台留言